未成年人在盜竊數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前提下盜竊錢財,其盜竊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作為未成年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實施盜竊的未成年人未滿16周歲的,不構成犯罪,父母應當嚴加管教,並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回答問題有困難的,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盜竊三次以上的。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案發後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並積極退還贓物,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情節明顯、危害輕微”,不認定為犯罪:
(壹)聾啞人或者盲人;
(二)在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受脅迫的;
(三)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
如果已滿16歲但不滿18歲的人企圖或停止偷竊,則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的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的財物,但是其他親屬要求不追究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