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
第六條
參加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人數在200人以上不滿3000人的,應當經縣級公安機關批準;
人數在3000人以上的,由地(市)級公安機關批準;
跨地區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許可。作出許可的公安機關應當向上壹級公安機關備案。
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後,應當在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逾期未答復的,視為許可。在作出決定的過程中,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現場勘驗。
擴展數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在申請時提交下列文件:
(a)活動計劃和說明;
(2)活動安全工作計劃;
(3)工地經理簽發的同意使用證明書;
(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和無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活動,應當同時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