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物權法對抵押物的規定

物權法對抵押物的規定

法律分析:物權法已經失效。根據《民法典》財產編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與債權人訂立書面協議,將現有的和未來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的動產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六條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或者未來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在確定抵押財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 上一篇:我騎電動三輪車撞了別人的車。我走了。是逃避嗎?
  • 下一篇:高消費的期限是多久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