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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合法的離婚協議是有效的。

但離婚協議的效力不應等同於壹般民事合同、協議,有其特殊性。離婚協議應是無效協議或效力未定的協議。當條件滿足時,協議生效,反之亦然。協議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應該是有條件、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協議離婚的程序壹般如下:

1.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婚姻登記處必須設在壹方的常住地。

2.在查明雙方確實自願離婚,並已處理好孩子和財產問題後,不符合離婚條件的不能申請離婚,符合離婚條件的等待30天冷靜期再離婚。在此期間,如果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他們可以向婚姻登記處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規定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綜上所述,離婚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簽字,並經法院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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