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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離婚是有過錯的

根據法律,離婚有過錯,具體如下: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離婚程序:

1.準備相關證件的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2.準備相關材料及近期兩寸單人免冠照片兩張;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壹式三份。離婚協議中,必須明確雙方自願離婚,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壹致,否則離婚協議無效;

4.夫妻雙方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5、民政局工作人員核實屬實後,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

綜上所述,第5項規定的“其他重大過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對於錯誤壹方提出的離婚,法院仍應堅持以感情是否破裂為依據決定是否離婚。在雙方關系尚未破裂的情況下,有罪壹方願意接受調解和解,無罪壹方及其子女對有罪壹方持諒解和打擊態度,法院不應離席。如果雙方關系確實不可挽回,而且做錯事的人堅持不接受好的調解,壹方不能強迫壹方不想維持的婚姻,否則就違背了雙方的根本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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