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或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要求約定合同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雙方未就勞動合同期限達成壹致的,按照《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辦理,即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2.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很多員工在試用期內會被辭退,但為了保護勞動員工的權益,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合同時,不得只簽訂試用期合同。壹般來說,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辭退,單位沒有侵犯員工權益的,被辭退的員工不能獲得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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