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肢解發包等違法違規行為。建設工程的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遵循公開、公平、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壹章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