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如果是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 * *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要求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條因缺陷產品引起的侵權訴訟,產品的生產者對法律規定的免責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