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壹般由收款人開具,復核人和出票人姓名不重復。但在公司員工少的情況下,收款人和出票人可以同名,也可以收款人和復核人相同。但稅務局對開票信息有明確規定,復核人和開票人不能同名。否則發票無效,需要重新開。
開具發票的註意事項
1,開具發票時間
壹定要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要超前或滯後,如采用預收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代收結算等方式開具貨物的當天;收到貨款的日期為貨款通過支付和交付結算的日期;采用賒銷、分期結算方式的,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準;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的,以收到受托人發送的代銷清單為日。
2.發票的使用壽命
雖然沒有規定正常經營的壹般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期限,但被取消壹般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必須及時上交空白專用發票和使用過的專用發票存根;壹般納稅人轉業、改組、合並、分立、聯營,也必須在變更稅務登記的同時,繳回空白專用發票和使用過的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