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的使用: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2.證明辭職是按正常程序辦理的;
3.被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救濟或者申請新的職位;
4.妳可以用這個轉移妳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等。
註意事項:
1.出具離職證明時註意必要的格式。
2.離職證明必須加蓋“鮮章”,即離職證明復印件無效。
3.蓋章必須是單位公章或人事章。
4.離職證明的重點是內容屬於基本信息,應該是客觀的,沒有主觀性。
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及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這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後合同義務,絕不是用人單位賦予勞動者的“權力”。用人單位違反該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