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的認定標準:
(壹)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或者公共綠地的建築物;
(二)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物;
(三)擅自改建或者增建的建築物;
(四)農村經濟組織非農建設用地建設或者非法轉讓村民宅基地的;特區城市化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非法轉讓非農業用地建設的建築物;
(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者村民占用的建築物違反城市規劃或者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
(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房屋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物;
(七)逾期未拆除臨時建築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建築。
違章建築在城市和農村都很常見,因為城市和農村的土地資源普遍比較豐富,人們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為了自己的方便會占用壹些土地,但是隨著土地管理的深入和法律知識的普及,這種情況會越來越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標準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