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使禮之後,禮在西周就具有了法的性質。禮儀從正面規定了人應該怎麽做,而刑則從負面規定了人違反禮儀後如何懲罰。
禮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國家的法規制度,如宗法制度、分封制、國家活動等,二是人們的行為規範和各種禮儀,如婚姻、喪葬、加冕、祭祀等。刑指呂刑,西周中期穆王呂後所制,重在刑罰,強調執法慎重。
禮主要在貴族內部進行,所以壹般以文明的方式進行,讓人們自覺遵守,防止犯錯。如果妳違反了儀式,妳將受到懲罰。“禮不能次於庶人,刑不能優於大夫”是對二者關系的概括。
因為庶人忙於工作,沒有時間和財力按照禮的要求去做事,但他們也受禮的約束,嚴重違反禮的也會受到懲罰。另壹方面,犯有上述罪行的醫生壹般可以被免除或原諒,比如不使用殘忍的體罰,不被公開處決,但嚴重違反禮儀的也會被處罰甚至處決。
西周時期禮與刑的關系
禮是統治者制定或認可的指導性、禁止性或強制性規範,全面規定國家基本制度、社會等級秩序和日常行為規則。刑罰是懲罰違法犯罪的懲罰性規範。
禮的作用在於正面引導或強制禁止。懲罰的功能是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將軍面前儀式是被禁止的。法家已經被禁止落後了。西周是典型的宗法社會,奉行“禮不能次於庶人,刑不能優於大夫”的適用原則。禮和刑的目的和對象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