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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監督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有監督權,屬於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公安機關的偵查進行監督。

檢察院立案監督的程序是怎樣的?

1,復習

對屬於刑事立案監督的案件線索,內勤應登記並填寫《刑事立案監督線索登記表》,進行認真全面的審查;對於不屬於刑事立案監督的線索,經廳(處)長批準,將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2.調查

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前,偵查監督部門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調查方案應當報偵查監督部門負責人和主管檢察長批準。偵查應當查明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條件;是否屬於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是否立案。調查要嚴格依法進行,嚴禁采取強制措施;調查應秘密進行,不透露意圖,壹般不與犯罪嫌疑人接觸。

3.求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在調查核實相關證據後,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是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有必要說明不立案的理由。經檢察長批準,將制作《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審查不予立案的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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