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立法權是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權力。決策權是指國家權力機關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的權力。司法權是指審判權和裁判權的統稱,是法院專有的壹種排他性基本權力,除法院外,其他任何機關都不享有這種權力。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機關領導人的任免權: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請求,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根據委員長會議的提名,增補個別副委員長和部分專門委員會委員的人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決定國家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在中國,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是行使決策權的機關。決策權作為人民代表大會的四項職權之壹,是最能體現人民代表大會國家權力機關特點,體現人民代表大會權力廣泛性的職權之壹。它顯然是合法的、受歡迎的、權威的和強制性的。同時可以補充人大其他三類職權,輔助其他三類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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