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律分析
雇主的責任不同於雇主的責任。雇主責任是指雇主的雇員在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特殊侵權責任,雇主是賠償責任的主體,對雇員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的義務包括提供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等。
以建築企業為例,雇主的雇傭責任有其特殊性。大多以農民工穿插作業、流水線作業的形式出現,具有短期分散、流動性大的特點。自己的工頭間接提供用工信息,類似於個人和階段性承包。工人壹般由包工頭招,包工頭發工資,包工頭管理。勞動者與項目和用人單位的關聯度較低。不直接受施工企業的日常管理,也不受其規章制度的約束。因此,勞動者與作為承包方的施工企業不能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由發包單位和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和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承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