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禁止的婚姻行為,禁止包辦婚姻、買賣婚姻以及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第四十六條損害賠償,因下列情形之壹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壹)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