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擔保的條件如下:1。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議。2.不得超過公司章程規定的限額。3.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決議表決時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不能保證的條件是:1。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公益性機構、社會組織不能作為擔保人。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作為擔保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條* * *在保證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的,擔保財產所有人可以優先受償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也可以提存。第三百九十壹條第三人提供擔保,債權人未經其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保證人不再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