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賴保護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行政相對人基於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信賴而與行政機關合作,這種對行政機關的信賴應當受到保護;行政相對人因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而獲得的利益應當受到保護;因撤銷行政行為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文章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權利。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