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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據哪部法律認定訴訟惡意侵占他人財物罪?

將以侵占罪定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數額較大,拒不歸還的。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委托給妳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但仍非法據為己有。犯罪的客體僅限於三種財產:

壹種是代表他人保管的他人財產;

第二,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失物;

三是別人的陪葬品。

拒絕返回或投降必須由篡奪者作出,這是這壹罪行的壹個基本要素:

1、拒不歸還、拒不交出的行為主體是篡奪者,即接受請求的對象,壹般是篡奪者,特殊情況下,侵占實際控制人也可構成* * *罪。其他人,即與篡位者有關聯的人,拒絕歸還或投降,不構成本罪。

2、拒不歸還,拒不交出是可以但不可以。即篡奪者有能力返還或交出財產,但以篡奪財產為目的而未能這樣做。如果行為人沒有作出返還的行為,如客觀上侵占了他人的財物,但因疾病等原因不能返還或者交出,則不構成權利人請求的“拒絕返還或者交出”。但如果被貪汙的財物用於揮霍浪費,無法歸還,也應認定為能夠做到,因為貪汙者可以控制揮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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