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謝霆鋒”、“郭富城”、“方世玉”、“劉德滑”等古今名人諧音名稱的商家,分別是止瀉藥、大酒店、麻辣燙、修改器的名稱。據介紹,雖然島城還沒有知名的大型企業使用名人諧音註冊商標,但很多商家,尤其是酒店等餐飲服務行業的商家,都有這方面的咨詢律所,開始想到明星。據說,給壹件商品起壹個能與知名明星“並駕齊驅”的品牌名,已經逐漸成為壹種潮流。那麽,商家使用諧音明星名字註冊商標合法嗎?從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來看,對於註冊商標中使用商品名稱或者諧音是否違法,並沒有直接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的規定,“具有民族歧視性”、“誇大宣傳,具有欺騙性”、“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這些規定原則性很強,缺乏可操作性,也沒有統壹的執行標準。當然,從商家的角度來說,使用明星名字的諧音,無論是做商標還是做廣告,無論消費者喜歡還是不喜歡,都有非常強烈的影響。從廣告創意和效果來看,利用明星的諧音註冊商標是壹條捷徑。但是這樣的知名度能對商品的銷售和企業未來的發展起到多大的作用呢?不違法不代表可以獲得合法的、預期的利益。名字再響亮,如果不能得到消費者的認可,也是徒勞的。所以,用“彈性條款”來“打法律的擦邊球”,只是壹種短視行為。其實單靠商標法是解決不了上述現象的,因為在商標註冊之前,商標法基本上是無能為力的,發揮更大作用的是廣告行業的管理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