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審普通程序案件正卷材料裝訂順序為:1、卷面2、卷內內容;3、審判流程管理表(卡);4、試運行時間表;5、起訴書或口頭起訴筆錄;6.立案通知書(訴訟風險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送達回執;7.交納訴訟費或者減、緩、免手續;8.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送達回執;9、答辯及附件;10.原、被告的授權委托書、鑒定委托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11,訴訟保全申請;12,保全裁定書和送達回證;13,安全措施存根;14,原、被告證據;15、詢問、調查取證材料、證人出庭申請;16、調解筆錄及調解材料(庭前調解);17,準備庭審記錄;18、開庭通知、傳票及出庭通知、舉證通知、合議庭成員通知、開庭公告草稿等通知;19,庭審筆錄;20、原判決、調解、裁定;21,判決書,22,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送達回執;23、申訴案件移送函存根;24日,高等法院回卷函;25、上級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原裁定書;26、證據處理程序;27、實施程序;28.準備形式;29.證據袋;30,卷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於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可以組成合議庭審理,也可以由審判員單獨審理。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