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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標操縱罪的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采取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的,構成串通投標罪,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六條:串通投標的,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

(四)以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

(五)雖達不到上述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串通投標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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