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壹次性傷殘津貼:
7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標準為:受傷前月平均繳費工資12個月。(按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計算標準低於3896元乘以原傷殘等級對應月數(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2)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工傷人員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7級傷殘:12個月;八級傷殘:9個月;九級傷殘:6個月;十級傷殘:3個月。
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3)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工傷人員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7級傷殘:12個月;八級傷殘:9個月;九級傷殘:6個月;十級傷殘:3個月。
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對提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工傷人員,終止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每滿1年,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減少20%。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死亡而終止勞動關系的,不享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人員領取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後,工傷保險關系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