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公約只適用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即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但明確規定公約不能適用於某些貨物的國際買賣。2.本公約適用於當事人營業地在締約國的合同。但是,如果根據適用於該合同的沖突規則,壹個締約國的法律應適用於該合同,在這種情況下,銷售合同公約也應適用,無論合同雙方是否在該締約國有營業地。在這方面,締約國可以在批準或加入時聲明保留。3.雙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不適用本公約。
法律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條。
(1)本公約適用於營業地位於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
(b)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壹締約國的法律。
(2)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任何交易或雙方當事人披露的信息從合同中或在合同訂立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看不到,則雙方當事人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事實不應予以考慮。
(3)在確定本公約的適用時,不應考慮當事人的國籍以及當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業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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