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壹方自願給予另壹方不超出日常交往範圍的財物,視為壹般贈與。戀愛關系終止後,贈與人請求返還的,壹般不予支持。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互贈禮物或花錢培養感情,壹般屬於贈與性質。贈與在實際履行後原則上不允許撤銷。戀愛期間的財物饋贈或日常消費支出,如“520微信紅包”、紀念日禮物等,壹般應認為是雙方維持感情或* * *消費的必要支出,不應要求返還。
雖然在實踐中,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給予的大量金錢財物遠遠超過其個人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通常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雙方的家庭收入、在壹起的時間長短、雙方的經濟往來等因素,綜合判斷贈與目的是否應當返還。但需要指出的是,由於贈與在實際履行後原則上是不允許撤銷的,所以對於戀愛期間給付財物,贈與後反悔的,很可能不予支持。所以“戀愛需要理性,送禮也要理性”,避免承擔超出自己經濟能力的責任。
02
戀愛期間,壹方或其近親屬以結婚為目的,自願給予另壹方財產的,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當不能達到締結婚姻的目的時,贈與無效,贈與人要求對方返還的,壹般予以支持。但捐贈財產已用於雙方生活費的,可酌情扣除後退還。
03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戀愛贈與財產,該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未經配偶同意的贈與無權處分,未經追認的贈與不發生效力,當事人請求返還的,壹般會予以支持。財產屬於贈與人個人財產,當事人請求返還的,壹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