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良法的特征是普遍性、統壹性、明確性、開放性、先在性、穩定性和可行性。只有在人們知道法律的前提下,當人們違法時,國家才能合理地懲罰違法者。法律的開放性已經成為法治社會中法律最基本的性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按勞分配、各盡所能的原則。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
二、善法與惡法的區別?
1,各具特色。良法是普遍的、統壹的、明確的、開放的、先在的、穩定的、可行的。惡法是客觀的,是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有相對的滯後性,與現在的道德有相對的差距,容易與主流思想發生沖突;它是強制性的;它是本質的,體現了法律的本質要求。
2,角色不同。良法意味著法律作為壹種規範體系必須具有正義,正義包括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平等、保障自由和促進效率四大功能。惡法,維護專制、暴政、侵犯人權、任意剝奪人民自由、損害正義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