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事故分類標準(試行)》中的ⅳ級、ⅳ級醫療事故
指對患者造成明顯人身傷害的醫療事故。例如,給病人造成下列情況之壹:
1,雙側輕度不完全性面癱,無功能障礙;2.面部輕度色素沈著或脫失;3.壹眼瞼有明顯缺損或外翻;4.拔除健康的恒牙;5、器械或異物進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後在內窺鏡下取出;6.口面部周圍軟組織輕微損傷;7、非解剖變異等因素,拔除上頜後牙時牙根或異物進入上頜竇,需要手術拔除;8.組織器官輕度損傷,修復後無功能障礙;9、拇指遠端壹段1/2缺損;10除拇指和食指外,有兩根手指的近端指間關節無功能;11,缺壹個腳趾;12,軟組織異物滯留;13,遺留在體腔內的異物已被包裹,無需手術取出,無功能障礙;14,局部註射引起組織壞死,成人大於體表面積2%,兒童大於體表面積5%;
15,剖宮產導致胎兒損傷;16,產後胎盤殘留導致大出血,無其他並發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