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糧食收購條例》第四條規定,收購糧食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
國家實行糧食收購保護價制度,確保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在出售糧食時能夠補償生產成本並獲得適當收入。保護價的原則由國務院確定,具體的保護價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
定購糧的收購價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壹)市場糧食價格高於保護價時,參照市場糧食價格確定;
(二)糧食市場價格低於保護價時,按保護價確定。
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完成國家糧食定購任務,儲備足夠自用的糧食並儲存起來,然後將余糧賣出,按市場價格收購;但當市場價格低於保護價時,應按保護價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