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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草案是否切實可行?為什麽?

1.這個倡議很好,但作為法律,必須具有可操作性。如何定義‘常回家看看’很難真正操作。‘經常’是什麽概念?法律能規定妳壹周回去壹次,還是壹個月回去壹次,多長時間?由於條文中沒有明確要求,這不具有可操作性。同時,法律能否將經常來訪和電話列入工作考核標準?這也是不可行的。作為壹種觀念、理念和要求,“常回家看看”是應該做的,但作為法律規定,可能性不大。“如果不能操作,法律就形同虛設,其尊嚴和威信就會大受影響。”

2.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已經保障了老年人能夠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實際上也是在精神上和心理上對老年人的保護和關註。這次修改主要是讓這壹點更加具體。從國外的情況來看,大多數國家都是從經濟安全和權益保護的角度來關註老年人的。至於“常回家看看”,國外沒有這樣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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