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錯。這就是《行政處罰法》中的“壹事不再罰”原則。但準確的表述應該是“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其中,壹物是指符合行政違法構成要件的行為;不再處罰是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行政主體只能給予壹個且壹個處罰。壹事不再罰作為行政處罰的原則,旨在防止重復處罰,體現處罰過重的法律原則,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有兩個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共同執行。合並行政拘留處罰的,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壹條壹人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決定,共同執行,並可以制作書面決定,分別載明處理每個違法行為的內容和合並執行的內容。同壹案件有多個違法行為人的,應當分別作出處理決定,也可以作出多個處理決定,寫明對每個人的處理決定,分別送達每個違法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