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銷售區域“雙錄”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其營業場所銷售本機構理財產品(以下簡稱本機構理財產品)和合作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以下簡稱代銷產品),應當實行銷售區域“雙錄”管理,即設立銷售區域,並在銷售區域安裝電子系統,對每壹產品銷售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納入特區“雙錄”管理。
第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個人消費者銷售自有理財產品和代銷產品,適用本規定。信托公司和郵政儲蓄銀行代理機構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