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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管理和銷售的復式系統

法律分析:對產品銷售區域“雙錄”管理、錄音錄像管理、內部制度管理、監督管理作出系統規定。在錄音錄像管理方面,按照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同步記錄自身理財產品和代銷產品的銷售過程,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廣、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關鍵銷售環節。消費者確認的內容至少應包括其對銷售人員揭示的產品風險的充分了解。

法律依據: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銷售區域“雙錄”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其營業場所銷售本機構理財產品(以下簡稱本機構理財產品)和合作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以下簡稱代銷產品),應當實行銷售區域“雙錄”管理,即設立銷售區域,並在銷售區域安裝電子系統,對每壹產品銷售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納入特區“雙錄”管理。

第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個人消費者銷售自有理財產品和代銷產品,適用本規定。信托公司和郵政儲蓄銀行代理機構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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