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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撫養權的判斷標準是什麽?

1.離婚撫養權的判斷標準是什麽?

1.判決離婚撫養權的標準如下:

(1)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

(2)兩歲以上的孩子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壹方撫養孩子;

(3)八歲以上未成年子女與父母生活發生糾紛的,應當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4)父母雙方可以約定輪流撫養子女,根據雙方達成的自願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並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

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第1085條

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離婚需要以下材料:

1,雙方身份證和戶口本;

2.離婚協議;

3.結婚證;

4.當事人近期免冠半身照片壹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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