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百度法查詢,治安處罰名單是指被公安機關認定為買賣、出租、出借手機卡的單位和個人。
為嚴厲打擊涉“兩證”違法犯罪活動,堅決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高發勢頭,切實維護社會安全穩定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三清山分局按照統壹部署,大力推進“破卡”行動,集中懲處了壹批“兩證”違法失信人員。現2021第二批“兩證”違紀人員名單曝光。
因出售銀行賬戶受到處罰的,五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櫃臺業務和支付賬戶所有業務,不得為其開立新賬戶。情節嚴重的,將給予刑事處罰。上述手機卡登記人,對買賣、出借手機卡的不良信用用戶采取僅保留1手機卡五年的懲戒措施,情節嚴重的將給予刑事處罰。
公安機關訓誡是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使其不能再犯。這種行為不是行政處罰,而是司法強制措施。訓誡不是行政處罰,而是我國公安機關和法院對部分犯罪分子給予的批評教育。需要予以訓誡的,因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的,民事案件中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阻礙民事訴訟的,由法院予以訓誡;不滿十四周歲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法律依據:
《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壹條聯合懲戒對象被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滿兩年,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除名: (壹)未再次發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二)按照要求履行相應義務並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