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軟件截圖是電子證據之壹,需要提供截圖原件,經人民法院核實後作為有效證據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以下信息和電子文檔:
(壹)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2)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訊信息;(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5)
第十五條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保存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由電子數據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壹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或者其他可以顯示和識別的輸出介質的印刷副本,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