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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質和林地的使用

按土地利用類型劃分,林地是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和沿海紅樹林的土地,不包括居住綠地,以及鐵路、公路和江河溝渠的護路、護草林。林地分為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型造林地、跡地、苗圃地六個二級土地類型。

林權包括林地使用權和林權。流通也包括這兩個方面。林地租賃的,林木在流轉過程中進行評估補償;租賃期內的合同損失,應按合同賠償。

林權證主要有以下六個功能:

(1)保護林權權利人合法權益;

(二)調處林權爭議的主要依據;

(三)征用、流轉林地的必備條件;

(四)申請采伐林木的要求;

(5)明確產權基礎;

(六)資產評估、股票定價和抵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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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八條

公益林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下列地區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應當劃為公益林:

(1)重要河流源頭的集水區;

(二)重要河流及其支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3)重要濕地和重要水庫周圍;

(4)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的自然保護區;

(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的防風固沙林;

(6)沿海防護林骨幹林帶;

(七)未開發的原始森林地區;

(八)其他需要劃定的區域。

公益林的劃定涉及非國有林地的,應當與權利人簽訂書面協議,並給予合理補償。

公益林調整的,應當經原勘界機關批準並公布。

國家公益林的劃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地方公益林的劃定和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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