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包括林地使用權和林權。流通也包括這兩個方面。林地租賃的,林木在流轉過程中進行評估補償;租賃期內的合同損失,應按合同賠償。
林權證主要有以下六個功能:
(1)保護林權權利人合法權益;
(二)調處林權爭議的主要依據;
(三)征用、流轉林地的必備條件;
(四)申請采伐林木的要求;
(5)明確產權基礎;
(六)資產評估、股票定價和抵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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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八條
公益林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下列地區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應當劃為公益林:
(1)重要河流源頭的集水區;
(二)重要河流及其支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3)重要濕地和重要水庫周圍;
(4)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的自然保護區;
(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的防風固沙林;
(6)沿海防護林骨幹林帶;
(七)未開發的原始森林地區;
(八)其他需要劃定的區域。
公益林的劃定涉及非國有林地的,應當與權利人簽訂書面協議,並給予合理補償。
公益林調整的,應當經原勘界機關批準並公布。
國家公益林的劃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地方公益林的劃定和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