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生豬產品在定點生豬屠宰場點出廠(場)的,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
並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取消其生豬屠宰廠(場)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壹條生豬屠宰場(場)屠宰生豬,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
第十三條生豬屠宰場(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並如實記錄檢驗結果。檢驗結果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生豬定點屠宰場(場)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印章或者附加肉品品質檢驗標誌。
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應當在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如實記錄處理情況;處理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定點屠宰場(場)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場)。
以上內容參見中國法院網-貴州余慶:壹屠夫因非法銷售母豬肉被罰26萬元。
參考以上內容?百度百科-生豬屠宰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