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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爭議解決辦法

法律分析:處理林權爭議,應當尊重歷史和現實情況,遵循有利於安定團結、有利於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於群眾生產生活的原則。林權爭議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裁決。林業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林權爭議解決機構(以下簡稱林權爭議解決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林權爭議解決的具體工作。林權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所在地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在林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基本建設或者其他生產活動。

法律依據:森林、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林業部依法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以下簡稱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第七條尚未取得林權證書的,下列證據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壹)土地改革期間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土地證書;

(二)土地改革期間,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發放的林木、林地土地清冊;

(三)雙方依法達成的協議、贈與證書及附圖;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

(五)對同壹林權爭議有多個協議或者決定的,以上壹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後決定或者當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後決定為依據;

(六)人民法院的裁定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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