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證和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壹樣,是權利人享有權利的法律依據,是國家法律賦予林權權利人的法律保護。
林權證主要有以下六個功能:
(1)保護林權權利人合法權益;
(二)調處林權爭議的主要依據;
(三)征用、流轉林地的必備條件;
(四)申請采伐林木的要求;
(5)明確產權基礎;
(六)資產評估、股票定價和抵押證明。
依法使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權登記,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確認林權,登記發證;《林權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登記頒發,權利人持有的確認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文件。權利人依法持有《林權證》,對林權證記載範圍內的森林、林木、林地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遺失林權證的補發是指原林權權利人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林權證,所需材料包括:
1,申請表;
2.團體證明和村委會證明;
3、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
4.妳的身份證復印件。林業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換發新證,並宣布原證作廢。
法律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依法實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