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及各地的實際情況,森林公安主要承擔五項職責:壹是立案查處森林相關(包括森林資源、野生動物資源、林地資源等,)違法犯罪案件。二是對轄區內的治安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即維護轄區治安秩序的穩定。三是根據林業部門授權,立案查處相關林業行政案件。四是負責森林防火。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和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是兩塊牌子,壹套人馬。他們是國家森林公安指揮部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人員。從全國來看,有壹半的省級森林公安機關和森林防火部門也是合署辦公。即使在有單獨機構的地方,如內蒙古、黑龍江、吉林、河南等省的森林公安機關,也承擔著調查森林火災案件、打擊野外違法用火的職責。五是東北、內蒙古等大型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還負責轄區內的全部社會治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