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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臨時貨物銷售的法律規定

臨時食品的國家沒有規定,過期食品的國家有規定。禁止銷售或變相加工,必須強制銷毀。保質期是廠家對消費者做出的保證,保證產品在標註的時間內質量是最好的,但並不代表過了期限產品壹定會發生質變。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如果色、香、味沒有改變,仍然可以食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儲存食品,定期檢查儲存的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食品經營者儲存散裝食品時,應當在儲存地點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和聯系方式。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然而,食用農產品的銷售和僅在預包裝食品中的銷售不需要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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