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儲存食品,定期檢查儲存的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食品經營者儲存散裝食品時,應當在儲存地點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和聯系方式。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然而,食用農產品的銷售和僅在預包裝食品中的銷售不需要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