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臨時協議,如果符合法律規定,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麽就具有法律約束力;
3.用人單位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4.勞動者超過壹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5、臨時協議是在法律框架內簽訂的,它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保護工人的合法權益。
保護臨時工的權益:
1.臨時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合同要件,確保其法律效力;
2.臨時工享有與正式員工同等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包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權利;
3.臨時工在工作期間遭受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保障臨時工的合法權益;
4.臨時工工資應符合最低工資標準,禁止無故克扣或拖欠工資;
5、臨時工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依法享受經濟補償或賠償,確保其權益不受侵犯。
綜上,臨時協議在符合法律規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不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不得臨時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並將承擔違反規定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確保勞動者權益得到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五條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訂立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