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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秀藝人以“幫某團出道”為名行騙。如何從法律層面解讀他們的行為?

選秀藝人以“幫某團出道”為名行騙。如何從法律層面解讀他們的行為?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選秀藝人違反了非法占有的目的,通過捏造事實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我們可以從新聞中了解到,在選秀節目中出道的劉(藝名)在兩年內,以“幫組出道”為名,先後騙取兩名女子20余萬元。

1.從對其行為的法律解釋可以看出,可以先排除侵占罪:因為侵占罪的前提是合法占有他人財物後,合法占有的條件消失後,他人仍拒不返還其財物,且數額較大,構成侵占罪。但劉是女團出道,要騙錢必須有學歷。通過詐騙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是壹種非常主觀的目的,符合詐騙罪的主觀要件。

2.在對其行為的法律解釋中,我們可以知道,劉本人在音樂學院的學籍根本就是假的:小美和小紅與劉對質,劉稱自己的錢已經揮霍壹空,沒錢還給他們。無奈之下,兩人選擇了報警。被告的上述行為也屬於欺詐行為。通過上述行為,被害人被騙取大量財物,因此也符合詐騙罪的客觀要件。

3.在法律層面上,我們可以理解,詐騙會讓我們產生壹種錯誤的認識,這種認識是由詐騙分子及其詐騙行為造成的。即使對方存在壹些判斷失誤,也不妨礙欺詐成立。因此,在詐騙和他們處置財產之間,我們可以自己提起民事訴訟,由犯罪分子提供虛假陳述和虛假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於我們的判決,從而取得財產,這就叫訴訟詐騙,詐騙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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