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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監護人證明怎麽開?

臨時監護人證書的建立過程如下:

1.相關材料準備:申請人需要準備相關證明材料,如身份證、戶口本、申請人與被監護人關系證明等。具體要求需要咨詢當地公安機關或民政部門。

2.提交申請:申請人需要向當地公安機關或民政部門提交申請,填寫相關申請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繳納相應的證明費用。

3.審核批準:公安機關或民政部門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批準,審核通過後出具臨時監護人證明。證書的有效期可能會根據不同的地區和要求而有所不同。

臨時監護人證明所需材料包括:

1.申請人和被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被監護人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被監護人的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親屬關系證明,如結婚證、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5.臨時監護協議;

6.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綜上所述,在提交材料之前,您要認真核對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確保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要求,以便更好地辦理臨時監護人認證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8條

丈夫和妻子在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方面享有平等權利,他們共同承擔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第1071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傷害或者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對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應當承擔撫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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