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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事裁判權的基本含義

領事裁判權,就其性質和意義而言,是外國華僑脫離中國管轄的壹種特權。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他們可以不遵守中國的法律。清政府曾提出,領事裁判權只是華僑根據本國法律和本國允許的司法程序確定自己權利義務的特權。總理衙門也已經明確,外國人要像中國人壹樣遵守中國的法律,如果違反了,就要按照自己國家對類似案件規定的法律進行處罰。

然而,實際上,近代帝國主義列強在中國建立的領事裁判權制度恰恰相反。是外國侵略者強迫中國締結的不平等條約中規定的非法特權。其主要內容是,凡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其在中國的國民不受中國法律的管轄,無論是否實施了違反中國法律的違法犯罪行為或成為民事或刑事訴訟的當事人,中國司法機關都無權裁判,只有該國領事人員或駐在中國的人員有權裁判。因此,列強在領事區或租界設立行政機構、領事法院或法庭,並派駐警察和軍隊,以充分行使對本國居民的管轄權。領事不僅審理本國國民之間的訴訟,還根據被告原則審理其中壹方為東道國國民的案件。同時,他們還要求保護涉案領事館雇傭的東道國國民,這嚴重幹涉了中國的司法主權。這種非法特權是對壹個主權國家領土優勢的侵犯,也是對壹個國家獨立司法主權的剝奪,是對國家主權和國家間權利平等的國際法基本準則的公然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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