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又稱領養,是指把別人的孩子據為己有。在法律上,收養被視為合法子女的身份契約關系。因為收養協會會在沒有真正血緣關系的人之間建立親子關系,所以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也被稱為法定血親或擬任血親。收養人稱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人稱為養子或養女;被收養人的親生父母稱為親生父母,對於親生父母來說,被收養人稱為養子女。孩子長大後,親生父母的親權暫時中止。收養是設定和變更民事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行為,涉及未成年人撫養教育、贍養扶助老年人、財產繼承等壹系列民事法律關系。這種收養法律行為的目的是在沒有父母子女關系的人之間制造壹種虛構的父母子女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二條* *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間被他人依法收養的,撤銷死亡宣告後,不得以其不同意為由宣告收養無效。第壹百零四條收養應當遵循對被收養人最有利的原則,維護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以收養為名買賣未成年人。第壹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第壹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