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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證當天婚檢會不會太晚?

法律分析:在時間上,我國沒有強制要求婚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53條,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七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1)婚前健康指導:性健康知識、生育知識、遺傳病知識教育;

(2)婚前健康咨詢:就與婚姻和生殖保健有關的問題提供醫學建議;

(3)婚前醫學檢查: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有影響婚育疾病的人進行醫學檢查。

第八條婚前醫學檢查包括下列疾病檢查:

(壹)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3)精神疾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後,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婚姻登記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不予登記:

(a)低於法定結婚年齡

(2)非雙方自願。

(三)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

(四)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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