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例》
第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關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命令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違法違紀的,應當追究紀律責任,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條受到治安處罰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晉升、降低或者取消職務。
第五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