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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村民的法律界定

法律分析:有當地農村戶口。農村村民是指居住在農村的村民,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主管部門批準從外地遷入的農業戶口農民;持合法證件回原籍定居的離休幹部、工人、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招用的技術人員,已在當地落戶,戶籍遷入當地農村的。為了保障農村村民自治,讓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員會選舉前,下列人員應當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壹)具有戶籍並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村民選舉;(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壹年以上,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申請參加選舉並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已經在戶籍所在地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在其他地方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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