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十四條應當歸檔的材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移交本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人員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國家規定不允許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檔案館不得拒絕接收。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發生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並等情況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單位或者檔案館移交。
第十七條檔案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收移交的檔案,也可以通過接受捐贈、購買、寄存等方式收集檔案。
第十八條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的文物、文獻資料,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由上述單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