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壹般情況下,五輛車以上追尾,第壹輛車通常不負責,最後壹輛車基本會被判定為負主要責任。
3.當然,這並不是壹條“鐵律”。如果追尾事故是因為第壹輛車違規行駛造成的,比如高速倒車,強行變道,那麽第壹輛車也會被判定為有責任。五起以上連環追尾事故,可分為單起事故,判定為兩車事故;如果多方說法有出入,通常按照“後車賠前車後,自己賠自己前”的原則確定賠償。有復雜情況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追尾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